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质保金、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足额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铭浩
人民陪审员 李长江
人民陪审员 孙广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