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蜀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明珠综合活动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亮,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航,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山,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壶经济开发区24-12-10-113。
法定代表人:孙小刚,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杨洪亮、***及原审被告周航、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