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兰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蜀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6.00元,减半收取5,403.00元,由吉林市茗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丽新
人民陪审员 刘勇
人民陪审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