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人民大街8688号长春明珠综合活动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桥山北大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滑雪场24-12-10-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桥山北大湖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