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21民初24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0年7月1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傅山,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长和,男,1976年1月1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建奎,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
法定代表人:刘小山。
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明珠综合活动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珑。
被告:***,男,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刘长和、张建奎、***、傅山与被告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长和、张建奎、***、傅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裁判第二、第三被告给付拖欠的各原告工资,每人3690元,6人合计22,140元,且互负连带责任。二、裁判第一被告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拖欠的工资承担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处承包“冬奥训练基地”建设工程。第二被告将部分工程承包给第三被告***,被告***雇佣各原告做力工,每人每天工资150元,原告每人都干了24.5天,加班1小时,欠每个原告工资3690元,合计22,140元。各原告多次索要,各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等提供的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未找到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且**等未能提供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住址或下落不明证明,致使本院无法向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情况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法应驳回**等人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长和、张建奎、***、傅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作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