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慈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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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仲保字第2号
申请人太原市慈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起贵,总经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太原市慈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太原市慈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请求我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1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18196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81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田晓彩
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