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5号
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大同市龙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永泰南路西侧光明佳苑1号商业楼5号、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岳丽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龙威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因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