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64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5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