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3民初1218号
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亚日街**。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任执行董事
被告:襄垣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路军,任校长。
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垣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至指定银行,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亚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