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与延边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2178号
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铁南温泉街8号。
法定代表人:池元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延边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西路2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林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原告已预交1,418元),由原告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