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605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前山街。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选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