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辽源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男,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