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诉辽源市春天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02民初213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辽源市春天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市春天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