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05民初1508号
原告: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广德小区4栋2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竖井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