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82执异4号
异议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集安市人民法院以(2017)吉0582执314号民事裁定书扣划的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0806222019000733244账户内存款300800元,异议人应优先受偿213000元。因该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不应再以该案扣划该账户内存款。异议人已对该账户轮后冻结,应对该笔扣划的存款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2017年7月21日,因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兴达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集执字第575号民事裁定书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0806222019000733244账户存款23万元,当时账户余额不足。(2017)吉0582执31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院又以该案扣划了该账户存款300800元用于其他案件的执行。异议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债权实现,要求从该款项中实现债权213000元。
本院认为,集安市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已执行完毕,该案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应予解除,该案扣划的300800元,其中23元应属(2015)集执字575号案件的冻结款项。对异议人要求提取213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吉0582执314号民事裁定书。
扣划的300800元,其中213000元支付给异议人,余
款支付被执行人其他案件的应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辛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