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沙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保349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苗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通,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宁沙沙,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王凯,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成勇,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成伟,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成军,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宁晓秋,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范朝晖,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滕利家,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伟,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军,经理。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沙沙、王凯、成勇、成伟、成军、宁晓秋、范朝晖、滕利家、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505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名下的保全担保书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沙沙、王凯、成勇、成伟、成军、宁晓秋、范朝晖、滕利家、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5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