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执保349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苗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通,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宁沙沙,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王凯,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成勇,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成伟,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成军,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宁晓秋,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范朝晖,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滕利家,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伟,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成军,经理。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沙沙、王凯、成勇、成伟、成军、宁晓秋、范朝晖、滕利家、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505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名下的保全担保书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沙沙、王凯、成勇、成伟、成军、宁晓秋、范朝晖、滕利家、长春市净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591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