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88号融大天玺609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其他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566号,联系方式:15500007695、15500007695。
法定代表人成勇。
上诉人长春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