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4民初1839号
原告: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566号(宇成文化百艺园有限公司302室)。
法定代表人: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宁,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88号融大天玺609室。
法定代表人:黄岩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喜,该单位项目经理。
原告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8.00元,减半收取计7,804.00元,由原告长春长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侯丽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