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郑发。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