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初4163号
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清明街8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泰格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