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990号
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延边国际商务中心A501室)。
法定代表人:朴圣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林,系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系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
法定代表人:何国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14元,减半收取计7757元,由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