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0227号
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朴圣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峰,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许吉。
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2元,退还给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候晓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