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91民初704号
原告: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延边国际商务中心A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圳街松白工业园A座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8月23日立案。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苗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衣彦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