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蒙古族,1970年12月26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枫,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蒙古族,1974年7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新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