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3276号
原告: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区建安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峰。
被告:**,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名都C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联。
原告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万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辉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和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