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20年9月23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冬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吕玉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