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虹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恩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生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362135元,执行费16021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