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924号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