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XX有限公司、四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4民初924号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