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3327号之二
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70元,减半收取39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85元,由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雁 人民陪审员  张宏霞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法官 助理  张 猛 书 记 员  杨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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