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世超
审判员  陈迎超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苇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