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保345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70号。
被申请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地、吉林省国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财产。本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吉010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地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的房屋,申请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地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长房权字第1060×××号,栋号4-31/×,建筑面积746平方米)企业办公用房,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