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林汽车零件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集中工业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史广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辉,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邵忠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京中燕通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因鉴定人员程明微不具有鉴定资质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不应予以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天林汽车零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