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被告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9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30.00元由被告***、被告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294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闫 涵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