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46岁,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邵忠莲。
关于***与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7)第24号仲裁调解书,协议如下: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30000元工资;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0元工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7)第2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