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保486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本院执行的***与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7)第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00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健
审判员 郑青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