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367号执行证书公证: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120,128.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849.44元至本院并给付申请执行人43849.44元,扣留执行费120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为1120127.7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3849.44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3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青春
审判员 徐 健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