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开安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5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邵忠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先支付原告***人工费50,000.00元,余款1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中联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等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顺
审判员 曹春江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