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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1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哲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永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该公司设备部部长。
上诉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永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福祝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