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30号
原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大街行政执法楼。
法定代表人:陈硕,负责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利民胡同。
法定代表人:刘记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丁虎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姜德信,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姜德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