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75执5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的(2023)吉75执5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425325.00元,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吉75执5号执行裁定,裁定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长白山池北区西出口富源式公寓酒店2号楼3**3层301号面积61.8㎡、3-302号面积61.8㎡、3-303号面积53.4㎡、3-304号面积45㎡、3-305号面积45㎡、3-401号面积61.8㎡、3-402号面积61.8㎡、3-403号面积53.4㎡、3-404号面积45㎡、3-405号面积45㎡、3-501号面积61.8㎡、3-502号面积61.8㎡、3-503号面积53.4㎡、3-504号面积45㎡、3-505号面积45㎡、3-601号面积40㎡、3-602号面积40㎡、3-603号面积34.7㎡;4**4-301号面积45㎡、4-302号面积45㎡、4-303号面积52.7㎡、4-304号面积44.3㎡、4-305号面积44.3㎡、4-401号面积45㎡、4-402号面积45㎡、4-403号面积52.7㎡、4-404号面积44.3㎡、4-405号面积44.3㎡、4-501号面积34.3㎡、4-502号34.3㎡、4-503号面积39.3㎡、4-504号面积33.8㎡、4-505号面积33.8㎡、门市房2号楼B座B-4,4-101面积134.8㎡、B-4,4-201面积132.1㎡、B-05座3**5-101面积154.3㎡、5-201面积135.5㎡、2号楼1**3层1-301面积44.3㎡、1-302面积44.3㎡、1-303面积52.7㎡、1-304面积45㎡、1-305面积45㎡、1-401面积44.3㎡、1-402面积44.3㎡、1-403面积52.7㎡、1-404面积45㎡、1-405面积45㎡、1-501面积34.3㎡、1-502面积34.3㎡、1-503面积39.3㎡、1-504面积33.8㎡、1-505面积33.8㎡、2号楼2**2-301面积45㎡、2-302面积45㎡、2-303面积53.4㎡、2-304面积61.8㎡、2-305面积61.8㎡、2-401面积45㎡、2-402面积45㎡、2-403面积53.4㎡、2-404面积61.8㎡、2-405面积61.8㎡、2-501面积45㎡、2-502面积45㎡、2-503面积53.4㎡、2-504面积61.8㎡、2-505面积61.8㎡、2-601面积34.7㎡、2-602面积40㎡、2-603面积40㎡;门市房如下:2号楼一层门市B-1,1-101面积129.5㎡、B-2,B-3,3-101面积134.8㎡、B-1,1-201面积112.6㎡、B-2,B-3,3-201面积132.1㎡;1号楼A2**-304面积为61.8㎡、A2**-305面积为61.8㎡、A3**-304面积为45㎡、A3**-305面积为45㎡、A4**-301面积为45㎡、A4**-302面积为45㎡、A4**-303面积为52.7㎡、A4**-304面积为44.3㎡、A4**-305面积为44.3㎡、A2**-403面积为53.4㎡、A2**-404面积为61.8㎡、A2**-405面积为61.8㎡、A3**-404面积为45㎡、A3**-405面积为45㎡、A4**-401面积为45㎡、A4**-402面积为45㎡、A4**-403面积为52.7㎡、A4**-404面积为44.3㎡、A4**-405面积为44.3㎡、A2**-503面积为53.4㎡、A2**-504面积为61.8㎡、A2**-505面积为61.8㎡、A3**-504面积为45㎡、A3**-505面积为45㎡、A4**-501面积为34.3㎡、A4**-502面积为34.3㎡、A4**-503面积为39.3㎡、A4**-504面积为33.8㎡、A4**-505面积为33.8㎡、A2**-601面积为34.7㎡、A2**-602面积为40㎡、A2**-603面积为40㎡;门市房如下:1号楼一层门市A2**-101面积134.8㎡、A2**-201面积132.1㎡、A4**-101面积129.5㎡、A4-201面积112.6㎡、A6**-101面积154.3、A6**-201面积135.5㎡的房屋。本院将上述房屋以物抵债10425325.00元,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2023)吉75执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2023)吉75执5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