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某某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图们市图曲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107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玉 审判员 *** 审判员 **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