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图们市图曲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107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延***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玉
审判员 ***
审判员 **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