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再字第5号
原审原告: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原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破产管理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
原审原告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南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坚持原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555号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也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应予确认。经本院2016年第2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