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6490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已立案(2018)吉0102执1385号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终结(2018)吉0102执1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给被执行人上限制高消费名单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我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情况,没有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8年6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