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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