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佳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