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与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荣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瑞申,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执行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石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待位于延吉市建工街龙新胡同香山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1-0202室、建筑面积197.14平方米;1-0103室、建筑面积131.5平方米的两栋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交付使用,以行政机关验收合格文书中载明的日期为交付日期。被执行人延边金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上述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办理上述两栋房屋的产权登记后续,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申铉基
执行员  张立全
执行员  管清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