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986号
原告:***,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荣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预交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