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6791号
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荣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锐,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以另案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相根
审判员  司信吉
审判员  崔 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