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18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荣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期间,***为韩国公民,未出庭参加诉讼。***现对(2016)吉2401民初6791号审判程序问题再一次申请。请求冻结金燕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一切往来关系,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原审期间,***未追加金燕为本案的当事人,现***提出的再审请求超出了原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此外,(2016)吉2401民初6791号民事案件并非本案的原审案件,***也不属于该案的当事人,***对(2016)吉2401民初6791号民事案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刘海英
审 判 员  张咏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亦弛
书 记 员  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