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1民初6489号
原告:***,男,朝鲜族,***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韩国国籍),女,朝鲜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韩国。
原告***与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宇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天宇公司于1995年将位于延吉市白云胡同、面积为54.58平方米的房屋,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房屋更名为***),后来因***不给付余额,天宇公司收回房屋。当时,天宇公司已经与***协调好口头由其协助办理过户,当时天宇公司随时要处理房屋,没有及时更名。之后,***出国。1996年,***到天宇公司工作,该公司分配给***房屋,由于那时经济上的困难没有及时过户,至今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现已取得韩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在韩国,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