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通化市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钢民初字第31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通化市百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2000.0元,诉讼费175.0元,承担执行费23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17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